年初的销售法改革仍是大家热议的话题,下一步的法律修改也已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自 2022 年 5 月 28 日起,远程销售法下消费者撤回权的基本规定部分将进行改革。关于远程销售的信息义务也有新的规定。自截止日期起,在线零售商必须使用新的取消政策和新的取消表格模型,并且在销售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情况下遵守新的要求。本文阐述了在线零售商将面临的具体变化。
目录:
- 立法背景
- 撤回权和信息义务的变化一览
- 详细变化
- 违反规定可能会导致罚款!
立法背景
所谓的“消费者新政”旨在针对欧盟范围内侵权风险的增加而加强欧盟消费者法,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使欧盟消费者保护现代化。
欧洲努力的成果是关于更好地执行和现代化消费者保护规则的指令 电报号码列表(指令 (EU) 2019/2161,即所谓的现代化指令或综合指令)。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21年11月28日之前将现代化指令的要求发布为国家法律,林赛乔克 安全与健康经理 并于2022年5月28日起实施。
德国立法机构已通过 2021 年 8 月 10 日的法律将现代化指令的要求(涉及消费者权利指令的变化) 纳入德国法律。这些变化影响深远,影响到各个法律领域,特别是影响到消费者的退货权和零售商的相关义务。
撤回权和信息义务的变化一览
自 2022 年 5 月 28 日起,以下变化对在线零售商尤为重要:
- 货物销售的退货权(以及取消政策或取消表格)的变更
- 服务和数字内容撤回权的变更
- 远程销售中信息义务的变化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即将发生的变化。
详细变化
1. 货物销售的撤回权(以及取消政策或取消表格)的变更
到目前为止,西班牙 电话号码 在线零售商是否 必须在其取消政策中提供 电话 号码一直存在争议 。其原因在于欧洲消费者权利指令(Directive 2011/83/EU)附件一中关于取消政策的设计说明。
提供电话号码的要求如下:
“请提供您的姓名、地址、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有)。[重点强调]”
现代化指令现在实施了在取消政策中提供电话号码作为强制性信息的要求。新的设计指南规定,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提供电话号码(而不再只是“如果可用”)。
这清楚地表明,未来的在线零售商有义务在其取消政策中始终提供 电话号码 和 电子邮件地址 。
此外,上述设计说明(以及模型取消政策和模型取消表)中删除了通过传真 提交撤销声明的选项 。
将来,在线零售商将不再强制提供传真号码 。
阅读提示:在本文中您将了解哪些信息对于印记要求至关重要。
2. 数字内容撤回权的变更
对于数字内容的撤回权有特殊规定,即不是在物理数据载体上制作和提供的数据,而是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
消费者还被赋予了撤销远程销售数字内容合同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 312g 条第 1 款)。然而,由于数字内容无法被实体使用、无法退回,且在收到后可以随意复制,法律为零售商提供了提前排除取消的权利,并为消费者提供了赔偿方面的简化。
关于数字内容撤销排除和更换价值的当前适用情况以及 2022 年 5 月 28 日将发生的变化如下所示。
阅读提示:我们向您展示销售数字产品的7个技巧。
a) 当前法律状况
如果零售商向消费者提供数字内容,而消费者可以立即撤销合同,那么零售商就必须退还购买价格,即使消费者已经能够使用数字内容,甚至可能复制它。
立法者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并根据现行法律,德国民法典(BGB)第356条第5款允许在数字内容提供后提前排除撤回权。
为此,目前零售商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获得消费者的确认,
- 消费者同意商家在撤回期结束前开始提供数字内容,并且
- 消费者知道,一旦数字内容开始交付,他们将失去撤回权。
排除在线数字内容撤回权的技术要求可以通过在请求同意的最终订单页面上的复选框来实现。
零售商可以且应该将勾选该框作为下订单的技术条件。
因此强烈建议零售商在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撤销数字内容的撤回权,否则他们可能会面临财务损失的风险。
b) 自 2022 年 5 月 28 日起的变更
自 2022 年 5 月 28 日起,零售商可以有效撤销数字内容撤回权的条件将发生变化。
从现在起,法律将根据消费者是否 为数字内容支付购买费用来进行区分。
阅读提示:利用这些功能您可以更轻松地实现法律要求。
非付费数字内容
如果消费者没有为交付数字内容支付购买价格(例如,因为他们披露了个人数据或同意接收新闻通讯),则消费者的撤回权在提供数字内容时自动失效,德国民法典(BGB)第 356 条第 5 款第 1 项。
如果零售商没有收到数字内容的购买价款,他们无需采取任何措施来确保退货权到期。相反,自 2022 年 5 月 28 日起,随着内容的提供,消费者的撤回权将被法律排除。
付费数字内容
然而,对于仅在支付购买价格后才交付的数字内容, 有效排除撤回权的要求有所增加。
为了在交付数字内容时排除消费者的撤回权,零售商必须根据《德国民法典》(BGB)新的第 356 条第 5 款第 2 项的规定,
- 一方面,在签订合同时继续获得消费者的确认,即他们同意在撤销期届满之前履行合同,并且他们知道自己将因此失去撤销权
- 另一方面,撤回权的到期必须在合同结束后 通过耐用介质 (电子邮件、纸张)确认。
自 2022 年 5 月 28 日起,对于付费数字内容,零售商仅获得消费者对提供的同意以及由此导致的合同签订后撤回权的到期,将不再足以有效排除撤回权。
相反,他们必须在合同结束后确认撤回权的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