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桑那州和新墨西哥州

 

1911 年,众议院领土委员会向国会报告了亚利桑那州和新墨西哥州申请成为州的情况,迫使新墨西哥州从1910 年宪法中删除了类似的公职人员语言要求(第 21 条第 5 节),因为这可能违反宪法,并且明显违反了《瓜达卢佩-伊达尔戈条约》。但委员会并不反对亚利桑那州对民选官员的语言要求。

 

上图:1910 年新墨西哥州宪法中要求公职人员和立法者必须使用英语的规定被美国众议院否决,理 新加坡号码数据由是违宪。但几乎相同的亚利桑那州语言要求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下图:众议院领土委员会对新墨西哥州宪法第 21 条第 5 款的评论。报告补充道:“美国宪法中没有此类语言限制,委员会认为授权法案中包印度手机号码 含此类规定的部分应予废除”(《新墨西哥州和亚利桑那州宪法报告》。美国系列 6078,众议院第 33 卷,第 6 页)。

 

1912 年,新墨西哥州取消了对公职人

员的语言限制,但亚利桑那州并未取消,最终将其英语语言规则扩大到所有州、县和市政工作人员。亚利桑那州修订法规 38-201(1988 年)规定:“不具备英语听说读写能力的人没有资格担任州、县、市、镇或选区公职,无论是选举还是任命,不得向不合格人员颁发选举证书或委任证书。”

最近,2006 年选民批准了该州现行的官方语言法,即亚利桑那州宪法第 28 条,其中部分内容规定:“官方活动应以英语进行。”该法律进一步将官方活动定义为“包括本州或本州政治分支机构的所有法律、公共程序、规则、出版物、命令、行动、计划、政策、部门、委员会、机构、组织和机构。”这实际上限制了从州长到 捕狗 人的所有政府雇员在做任何“官方”事情时都必须说和写英语。

但就亚利桑那州宪法而需翻译帮

助”使用英语的规定仅适用于立法者和州官员。法律没有为其他公职人员的英语使用设定标准。他们可 并已成为全球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参与者 能可以根据需要使用翻译或口译员来履行公职。第 28 条和 ARS 38-201.c 都没有规定担任公职需要掌握多少英语,也没有规定如何衡量英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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