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是波斯尼亚国民,种族分别是罗姆人和犹太人。他们抱怨说,尽管他们拥有与最高民选官员相当的经验,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仅以种族出身为由禁止他们成为总统和议会民族院的候选人。他们援引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14 条(禁止歧视)、《公约》第 1 号议定书第 3 条(自由选举权)和《公约》第 12 号议定书第 1 条(全面禁止歧视)。
简而言之波斯尼亚冲突的代顿协议将国家政府的一些机构按种族划分因
此三名总统职位成员必 电子邮件列表 须由塞族、克罗地亚族和波斯尼亚/波斯尼亚穆斯林各一名组成。此外,波斯尼亚议会的一个议院,即民族院,由 15 名成员组成,其中 5 名必须来自三个“组成”民族。因此,两位申请人抱怨说,他们分别是罗姆人和犹太人,不能竞选总统职位或民族院。在他们看来,这显然是基于种族的歧视。
这很可能是欧洲法院首次根据第 12 号议定书对案件进行实质性裁决,该议定书将一般禁止歧视的规定引入了《欧洲人权公约》体系。在此之前,第 14 条中的歧视禁令仅具有附属性质,即被指控歧视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必须属于《欧洲人权公约》某项规定的范围。这一限制的重要性从本案中显而易见——《欧洲人权公约》第 1 号议定书第 3 条只保障了选举权和被选举为立法机构的权利——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总统府不是立法机构。因此,在这方面不能援引第 14 条,但可以援引第 12 号议定书,因为它规定了一般禁止歧视的规定,涉及(国内)法律所规 人工智能产品创造者的生活行动 定的任何权利。
就歧视索赔的实质而言
法院在其第 14 条判例中已确定,歧视构成 (1) 对处于类似情况的个人或群 印度手机号码 体的差别待遇,(2) 缺乏客观和合理的理由。为了有这样的理由,相关待遇必须 (a) 为追求合法目的而实施,并且 (b) 必须与该目的相称。此外,一些区别对待的理由,例如民族、种族或性别,本质上是可疑的,国家必须提出特别有力的理由来证明其合理性。
,毫无疑问,基于种族的待遇将有所不同 (1)。至于这种差别待遇是否有道理,毫无疑问,这样做有一个合法的目的 (2(a)) — 即在冲突后的波斯尼亚建立和维持和平。因此,法院要决定的问题是,这种区别对待是否与该目标相称 (2(b))。
法院将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谁也说不准。除了所有平衡测试中固有的可比性问题之外,本案中的比例性调查显然需要价值判断。一方面,每个人内心的自由主义分子都反对基于种族的歧视。另一方面,波斯尼亚社会仍然明显存在种族分歧,这是不争的事实(当然,上述措施既可以控制这种分歧,也可以延续这种分歧)。那么,问题就在于,斯特拉斯堡的国际法庭是否最适合做出这一价值判断,或者,至少就目前而言,这一判断是否仍应由波斯尼亚的民主政治进程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