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冲突与人权

作者: Marko Milanovic
设想一下这样的场景:2003 年,英国与美国和其他盟国入侵伊拉克。从那时起,英国和伊拉克之间就爆发了国际武装冲突。此外,由于英国获得了对伊拉克部分领土的有效控制,因此成为这些领土的占领国。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21 条和《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41-43 条,英国有合法权力将敌方战俘和平民关押起来。

但另一方面,英国是《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在某些情况下,《欧洲人权公约》适用于境外。这些 么是一个(过于)复杂的问题,但英国在其国内法院审理的 Al-Skeini 案中承认,《欧洲人权公约》适用于境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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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条通过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来制定标准,而《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则明确禁止拘留,但有限数量的理由除外。预防性拘留或以安全为由的拘禁不属于其中之一。此外,《欧洲人权公约》第 5(4) 条要求对任何拘留进行司法审查,而《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5 条仅在战俘身份存疑时才规定身份法庭,《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43 条明确允许仅由行政委员会审查拘留。

因此,一方面,我们有国际人道法条约明确授权预防性拘留 telegram 数字数据 或拘禁。另一方面,我们有《欧洲人权公约》明确禁止此类拘留。无论多少解释都无法使这两条规则协调一致——它们处于真正的规范冲突状态。如果英国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作出豁免,这种规范冲突本可以避免,但它并没有这样做(还有一个问题,即它是否真 但做好准备应对挑战也很重要 的可以这样做,这需要在未来澄清,尽管在我看来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此外,没有任何等级规则可以优先考虑日内瓦公约或欧洲人权公约

 

后法出于各 印度手机号码  因完全无用,而国际法院在核武器案中大力宣扬的特别法准则在我看来不是解决规范冲突的规则,而是避免规范冲突的规则——它可以告诉我们在特定情况下“任意”拘留等标准意味着什么,但如果条约文本不可调和,它就不能优先考虑一项条约而不是另一项条约。

2004 年 6 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 1546 (2004) 号决议,授权国际部队在伊拉克实施预防性拘留。根据上议院在 Al-Jedda 案中的裁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103 条,该决议可以优先于《欧洲人权公约》。当然,这一决定仍然存在争议,但在我看来,它基本上是正确的。然而,在 Al-Jedda 案中,上议院并没有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之前处理人员拘留问题,而是根据《日内瓦公约》——与《欧洲人权公约》具有同等地位的条约——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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