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博客文章的第一部分,我们重构了复杂的移民政策网络,这些政策表明尼日尔(可能还有乍得)的庇护申请正在转向离岸处理。在第二部分中,我们试图回答一个显而易见却又难以解答的法律问题:在类似这样的境外共谋情况下,谁应该承担责任?正如第一部分所述,如果没有各参与方的密切合作,新计划就无法实施:欧盟机构及其成员国、第三国(尼日尔和/或乍得)以及联合国组织(国际移民组织和联合国难民署)。
(ECtHR) 起诉参与建立和实施离岸机制的任何成员国时出现的责任和管辖权问题。鉴于意大利在与利比亚、尼日尔和乍得达成支持离岸安排的协议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它对这种域外解决方案的持续支持,我们测试了《欧洲人权公约》对意大利同谋行为的适用性。为了我们的论点,设想在委员会宣布的离岸机制下,在意大利的资金和积极贡献下,并在意大利与尼日尔、乍得和利比亚设立的cabina di regia的监督和系统协调下,联合国难民署确定了需要国际保护的弱势群体,然后由国际移民组织将其转移到尼日尔的“接待”中心。在她的案件审理期间,她一直被拘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并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
违规不法行为
由于尼日尔的紧急转移和离岸处理尚未进行,我们的设想只能是假设,因此我们假设案件 Viber 号码数据 的具体事实足以确定是否存在不法行为。我们的假设基于意大利和希腊热点地区以及土耳其和利比亚中心的以下共同特征:拘留条件日益恶化;庇护申请处理严重积压;个人无法获得满足第13条要求的程序(参见ND和NT诉西班牙案);以及至关重要的是,即使这些中心的人员的国际保护申请 Google Ads 广告系列中的受众群体 得到批准,成员国仍然拒绝将其从这些中心转移和重新安置。这种情况并不能让我们有任何理由假设尼日尔的情况会有很大不同。鉴于此,并类比埃尔·马斯里案和纳希里案中规定的不驱回规则,可以说,欧洲人权法院已有大量关于第三条(涵盖直接驱回和连锁驱回)和第五条(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案例,这些案例处理了与我们假设情景类似的情况,包括在移民管理背景下。因此,在我们的假设情景中,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标准已得到满足。
毫无疑问我们正在处理诺尔
卡姆珀所说的“合作侵犯人权行为”,并且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ARSIWA),有充分的理由对意大利提起共谋诉讼。ARSIWA 中的规则传统上被视为一套次要规则,适用于违反主要规则的情况。一些人认为,这使得在与现代不准入境政策相关的情况下在欧洲人权法院适用 ARSIWA 变得有些问题,因为法院似乎将其不驱回的主要规则作为一项具体的适用共谋条款作出裁决。根据Hathaway 和 Gammeltoft-Hansen 的说法,欧洲人权法院同意“解释国际人权法时应考虑到国家责任法”。然而,欧洲人权法院并没有在其判例中明确依赖 ARSIWA。对此有多种理由:可能是因为欧洲人权法院对第三国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违反了“不可或缺当事人规则”;或者是因为欧洲人权 海地名单 法院在分析缔约国积极义务时,在考虑预防、保护和履行《欧洲人权公约》权利的义务时,已经包含了此类“衍生责任情景”。正如巴克塞瓦诺我们的讨论重点是 斯所言,欧洲人权法院在索林案中确认,一国必须“避免任何可能助长其他行为者侵犯人权的行为,即使在特定情况下该国并未实施有效控制”(详见下文)。